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多地除了實施稅費減免政策之外,還有各類財政補貼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各項財政補貼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在納稅申報時該如何操作?一起來看看吧 ~
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預繳申報
填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5行。
匯算清繳申報
不征稅收入填列《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行次8、9;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填列《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行次24、25,其中涉及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同時填寫《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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